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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

    信息发布者:daofanruo
    2017-08-13 15:13:51   转载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职工身体受到伤害及病变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正确审批职工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退职的依据,也是决定伤病职工休假、复工、调换工作的依据。通过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申报条件: 
    洛阳市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伤残鉴定。 
        二、受理部门: 
        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电话:63296370)。 
        三、政策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 
        四、申报时需携带资料: 
        《工伤认定通知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职工住院病历,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 
        五、办理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携上述(三)项资料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职工劳动能力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历格的医疗机构协助有关诊断。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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