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机动车补换领登记证业务
一、 事项名称:补(换)领登记证书
二、 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及《机动车登记规范》
三、办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四、申报材料
(1)不领登记证书需交验机动车
(2)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
(3)提交身份证明。
(4)属于换领的,需将原证书交回
五、办理流程
(1)换领登记证书:
登记审核岗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将受理凭证交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缴费后,打印登记证书。
(2)补领登记证书:
查验岗查验机动车。档案岗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缴费后,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补领登记证书必须原车主本人申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六、办理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每本10元
2、收费依据: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八、受理部门和地址: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详细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号车管所院内2号楼一楼业务大厅
电话:6595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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