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
一、 事项名称:抵押登记
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及《机动车登记规范》
二、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办理流程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理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抵押登记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和地址: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详细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号2号楼1楼业务大厅
八、监督投诉电话
6595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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